多地严打“发疫情财”!

发布时间:2022-12-14阅读量:238

随着多地防疫政策变化,不少市民开始“囤药”。不少防疫一线专家建议合理购药,也有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将打击涉疫药品物资“囤积居奇”行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原本进货价六七十元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最高按每盒229元销售,进销差价率最高达273.9%…12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立案调查 ,拟罚款20万元。 

北京:一店铺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

拟罚款20万元

据央视新闻报道,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今天通报一起查处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案,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2月7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复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规格为25人份/盒),标价229元/盒, 进货单价分别为61.25元/盒、67.5元/盒、75元/盒,由于不同时期美团平台销售优惠不一,实际销售单价分别为179元/盒、216.5元/盒、229元/盒,进销差价率最高达273.9%, 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12月3日,北京市调整“四类药品”购买措施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四类药品”及抗原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用品价格执法检查力度。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对网络平台、大型药品经销商等2000余户药品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引导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紧盯群众诉求,严查恶意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综合运用重点检查、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手段保持药品价格执法高压态势,坚决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严格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做好明码标价,严禁哄抬价格,严禁价格欺诈。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监督, 发现价格违法线索,留好相关票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从严从快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武汉立案查处9家药店

据长江日报报道,近期,针对连花清瘟药品、核酸抗原检测试剂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况,武汉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摸排核查有关问题线索, 目前已立案查处哄抬价格案件9件。 相关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如下:

汉阳区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22年11月以来,连花清瘟颗粒(6克×10袋)采购价格为23.5元/盒—32元/盒, 销售价格由11月1日的30.5元/盒上涨至12月5日的99元/盒。

某大药房江岸区万家汇店、江汉区北湖正街店,2022年12月6日销售的抗原检测试剂盒 采购价格为2.3元,销售价格为8.5元。

江岸区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二七店,24粒装连花清瘟胶囊 平时销售价格为20元/盒,查处时销售价格为40元/盒; 新康泰克10粒装 平时销售价格为15元左右/盒,查处时销售价格为30元/盒。

硚口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天顺店,2022年12月4日以来,24粒装连花清瘟胶囊采购价格为8.74元/盒—16.49元/盒, 销售价格由14元/盒上涨至28.5元/盒。

蔡甸区某大药房,12粒装连花清瘟胶囊采购价格为17.17元/盒—27.17元/盒, 销售价格由22.8元/盒上涨至46元/盒; 蔡甸区某大药房,36粒装连花清瘟胶囊采购价格为15.5元/盒, 销售价格由26元/盒上涨至39.5元/盒。

东湖高新区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在成本无变化的基础上, 分两次提高销售价格为50元/盒、100元/盒; 东湖高新区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谷店销售的核酸抗原检测试剂盒(25人份), 销售价格为270元/盒, 远高于市场平均价。

上述药品经营企业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 成本虽有增加,但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已涉嫌构成哄抬价格。 对于上述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决不姑息。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盒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河北:不得以“莲花清瘟”仿冒“连花清瘟”

据“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12月10日消息,为规范防疫药品及涉疫物资价格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违法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出严格要求。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经营者应当合规经营,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防疫物资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联系。 不得以“莲花清瘟”仿冒“连花清瘟”等向大企业、名优药品借“势”,“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攀附他人商业标识。

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实施混淆行为的,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最高可处25万元罚款;实施虚假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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