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推出新政策!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发布时间:2022-12-14阅读量:245

据沈阳市政府新闻办12月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消息,《沈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在沈阳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

《实施办法》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因病致贫返贫监测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职责和附则等内容。

在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上,《实施办法》立足全面脱贫后的新发展阶段,建立更加全面、长效、系统的救助机制,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将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和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实施办法》规范了医疗救助政策标准。

一是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资助。

二是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医疗救助模式。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双重救助模式,特困人员、孤儿的医疗救助水平显著提高,预计提高约10个百分点。其中对因患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还提高了享受医疗救助的便利性一是参保实现信息化。通过加强部门协同,实现困难群众信息共享联动,进行实时比对更新,医保系统自动为困难群众办理参保续保,实现了应保尽保。二是结算实现一单制。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困难群众仅需要支付应个人承担费用,不需要再跑腿垫资。




来源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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