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医生,《医师法》正式施行,这些改变你一定要知道
这些执业巨变与医师息息相关,一定要吃透!
从今天(3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正式落地实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下的超说明书用药写入法条,并有诸多亮点,医务人员须知!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立于立法目的之首
《执业医师法》的开篇为: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而《医师法》的开篇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明显可见立法者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至于立法目的之首。
并且,《医师法》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为多点执业打开方便之门
在医师执业注册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除了沿用此前的规定之外,还新增了两条规定: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这意味着,医师选择医疗机构执业时,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有自己职业范围相同的科室;若是想要增加执业范围,则需要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后,可以注册增加。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这一规定,延续了近年有关多点执业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但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三种情形,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这一规定,实际上为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以及“多点执业”从法律上打开了另一条通道。
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超说明书用药”一直以来都是医疗界争议的话题,新版《医师法》中对超说明书用药的立法,无疑是既有利于医院和医生,又保护了患者的权益。”
中专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时代结束
《医师法》中删除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可以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这也意味着中专报考时代将结束。
虽然,《医师法》中删除了中专学历考取医师资格的事项,但是,在第七章第六十四条,《医师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这也相当于给中专毕业生设置了一个“宽限期”。
显然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现行医疗队伍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办法以圆很多人的医生梦,也不再是草案中规定的五年过渡期,而是将这一期限授权给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终身禁止医师从业”有法可依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主任指出,新《医师法》出台此法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希望对医疗队伍中的个别违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目前,法律的框架已经搭建好,但多点执业、多医疗机构执业等,还需要进一步去学学习研究和探索。
来源 | 爱爱医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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